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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五类地点禁止设立娱乐场所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作者:四川日报 王小玲
四川五类地点禁止设立娱乐场所 噪声扰民将受罚


  记者5月22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施行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办法》对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等作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五类地点禁止设立娱乐场所


  《办法》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作了严格限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禁止在五类地点设立娱乐场所,包括: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如果违反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立法过程中,关于是否可在商住楼设立娱乐场所的争议较大。”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楼)”,但立法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我省约有50%的娱乐场所设立在商住楼。各地普遍反映,如果在商住楼禁止设立娱乐场所,则在县级地域普遍没有符合规定的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在市、州一级符合条件的也很少。结合我省实际,《办法》没有将商住楼划入禁止范围之列。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办法》对于未成年人给予特别关注,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识;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此外,还明确了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参加电子游戏、游艺活动负有教育和监护的义务”。

  娱乐场所噪音扰民问题,社会一直反映强烈。《办法》明确要求,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监管录像资料须留存30天


  强化娱乐场所技术监管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办法》规定,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技术监管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并要求娱乐场所将监管录像资料完整留存30日备查。如果违反规定导致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除了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警告外,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加强治安管理,《办法》还要求娱乐场所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或视屏内设置、安装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在营业期间使用明火等内容的警示标识。